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明訂為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瑜珈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團成立精神為史之放鬆壓力、調節身心、並提供正 常休閒活動。
第三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創立精神及章程,即可申請參加。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總務一人,器材一人,文書一人。
第五條 本社聘請一位專業指導老師教授瑜珈。
第六條 社長職權
(一)行使職權時,須以此章程為依據。
(二) 社長任期一學年並可連任一年。
(三) 對外代表本社。
(四)協調各組長工作之配合,有監督之責。
(五)須與幹部一起開會擬定行事曆,並有執行督導之
責。
(六) 監督社內活動進行是否積極。
(七)召開並主持一切會議。
第七條 副社長職權
(一)協助社長執行任務並向社長負責。
(二)社長不在,代行其職。
(三) 負責輔導各幹部。
(四)管理更新社團網頁(站): 學校、FaceBook、Webnode
第八條 總務職權
(一)負責本社所有財物收發記錄。
(二)負責每學期初社費繳收。
(三)規劃整學期的預支狀況。
(四)須明確記錄收支。
(五)購置器材,須經由幹部會議通過。
(六)期末需公布財務總結。 第九條 器材職權
(一)保管收音機器材,並注意定時保養換新。
(二)整理所有照片,移交至文書歸檔。
第十條 文書職權
(一)歷屆資料建檔、歸類、保存。
(二)負責記錄每次社課內容。
(三)協助其他幹部之事項。
(四)活動場地之布置。
(五)海報、傳單之製作。
(六)書面資料整理排版。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無不良目的且對瑜珈有興趣者皆可入社。
第十二條 社員有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 社員有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於會議中,除人身攻擊外,均有言論自由權及言論免責權。
第十五條 向社團所租借之社團資產均有負責保存、維護之完整性義務。
第十六條 可自由參加本社以外之社團權利,但當影響到本社課程進度時,需自行負責。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本社每學期召開一次定期社員大會,由社長副社長於學期初或學期中召開。必要時,社長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效力視同正式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視社長或副社長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九條 社長改選接任得於學期社員大會時,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由社員選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幹部工作分配,若有不合現況,則另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修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社組織章程經由學務處批准後即行生效。